政治中心/綜合報導
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,上周六聲請羈押禁見失敗,法官裁定500萬元交保,檢察官抗告成功,桃園地院9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,經過4小時庭訊,法官裁定1200萬元交保(加保700萬元)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禁止與同案被告、犯罪嫌疑人、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檢方再度當庭抗告。
桃園地院說明裁定理由,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,鄭文燦否認犯行,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,法官認為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,而洗錢、洩密罪嫌部分應予駁回。
檢方認為鄭文燦有湮滅、偽造證據,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,法官考量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,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,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,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。
另外,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,本案案發迄今許久,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,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,且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。
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,及被告之政商地位,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禁止與同案被告、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※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為無罪※